4006091100
首页 > 关于远特 > 远特通信商标及LOGO保护声明

总则

远特(北京)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经工信部授予授予正式商用牌照(牌照号:A1.B2-20182164)的虚拟运营商。远特通信在产品或服务上的合作伙伴,被允许在相关产品的包装、文字说明及销售时依据本声明使用远特通信相关标识。

远特通信将会在网站上随时更新该声明,更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型号、色彩、字体及元素组合。故,请不定期及时登录远特通信官网以更新。

极少数例外情况下,远特通信商标及标识的使用,需要事先的书面许可及其授权代表的签字同意。

商标使用

应保证所使用远特通信相关标识与“远特通信”字样在媒体上公布的一致,并随时关注本声明的更新内容。

标志

远特通信及YuanTel商标右上角以“®”为标志。

使用规则

被允许的行为:

1. 可以链接至远特通信官网或网站的单独页面。

2. 可以在出版物中适当引用我司商标及标识,但应注明来源。

3. 如已获授权,只能在远特通信承认或许可的范围内使用。


不被允许的行为:

1. 不得将远特通信相关标识用于产品名称、服务名称、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。

2. 不得将远特通信相关标识用于产品或服务的抬头。

3. 不得用远特通信相关标识注册一级或二级域名。

4. 不得复制或模仿远特通信的商业外观,如网站的外观和感觉、出版物、设计特性或品牌宣传、色彩组合、排印、平面设计、产品图标及其它与远特通信有关的描述。

5. 不得以具有误导性、不合理、诽谤性、侵权、淫秽,或其它对远特通信有负面影响的方式使用远特通信相关标识。

6. 不得以远特通信相关标识作为自身网页、电子邮件或文档的突出元素进行展示。

7. 不得在如下网站中展示远特通信相关标识:
包含或展示成人内容的网站
宣扬赌博的网站
向不满21岁的青少年出售烟酒产品的网站
其它违法网站

8. 不得以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使用远特通信相关标识。

9. 不得以显示通用性、描述性,或一般性等方式使用远特通信相关标识。

10. 不得使己方商标、企业标识或设计与远特通信有相混淆或相似的危险。